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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22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与孙建、丁齐楠、朱会彬、孟凡梅、朱文彬、邱颖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孙建,丁齐楠,朱会彬,孟凡梅,朱文彬,邱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嘉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22民初3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住所地,嘉荫县朝阳镇。代表人何晶,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于兆霞,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员工。被告孙建,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农民,住该村。被告丁齐楠,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农民,住该村。被告朱会彬,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农民,住该村。被告孟凡梅,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农民,住该村。被告朱文彬,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农民,住该村。被告邱颖,嘉荫县向阳乡黄鱼卧子村农民,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诉被告孙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立案后,审理前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52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荫支行负担。审判员  周晓玲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孙明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