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4民特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桂云申请宣告张春波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桂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04民特14号申请人:王桂云,女,1951年12月5日出生,住吉林市船营区。申请人王桂云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王桂云称,王桂云与张春波系母子关系。因张春波于2012年6月15日从吉林市船营区X号出走,经多方寻找都没有音讯,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特提起申请,要求宣告张春波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春波,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市船营区X号,系申请人王桂云的长子。2012年6月,张春波离家出走,下落不明,经王桂云多方查找,未果。王桂云申请宣告张春波失踪,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船民特字第24号民事判决,宣告张春波失踪。申请人王桂云申请宣告张春波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8月5日在江城日报发出寻找张春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一年,现已届满,张春波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春波自离家出走至今已5年没有音讯,本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2014)船民特字第24号宣告张春波失踪的民事判决能证明张春波失踪的事实,且本案审理中,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张春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王桂云为张春波的母亲,现申请宣告张春波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死亡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张春波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潘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梁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