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执5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8-05
案件名称
胡敏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敏优,金文君,朱允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3执5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敏优,女,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金文君,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住天台县。被执行人朱允耕,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住天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2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金文君、朱允耕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执行人胡敏优借款5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金文君、朱允耕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文君、朱允耕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王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徐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