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丰云起强制猥亵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某,丰云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12刑初179号公诉机关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女,1990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住长春市双阳区。法定代理人赵某,女,1968年3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同上。系原告人柴某母亲。诉讼代理人李跃武,系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丰云起,绰号:丰二,男,1966年2月24日出生于长春市双阳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所地长春市双阳区。无前科劣迹。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4月1日被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春市第三看守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长双检刑检刑诉(2017)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丰云起犯强制猥亵罪,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7月26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立新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及其诉讼代理人李跃武,被告人丰云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丰云起于2017年3月31日18时30分许,看到被害人柴某家只有被害人一个人在家,便心生歹念,在被害人柴某家东屋的炕上,将柴某强行摁倒,用手抠摸柴某的身体和阴部,对柴某进行强制猥亵。案发后,被告人丰云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被告人丰云起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丰云起以暴力方法强制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制猥亵罪追究被告人丰云起的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具体诉讼请求:1、依法追究被告人丰云起的刑事责任;2、要求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心理康复费、精神抚慰金总计105,000.00元;3、要求被告人承担律师费7000元、鉴定费50元。被告人丰云起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但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的请求,要求按法律规定的情况赔付。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丰云起于2017年3月31日18时30分许,看到被害人柴某家(山河街道卢家村土门子屯)只有被害人一个人在家,便心生歹念,在被害人柴某家东屋的炕上,将柴某强行摁倒,用手抠摸柴某的身体和阴部,对柴某进行强制猥亵。案发后,被告人丰云起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被猥亵后,于2017年4月1日在双阳区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4228.84元,在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及双阳区医院门诊治疗,花医疗费294.68元。门诊诊断为:处女膜破裂;出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L4-5椎间盘膨隆。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门诊手册,诊断为:被害人人际关系沟通差;生活自理能力差;情绪反应。还有律师代理费7000元,鉴定费50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实:2017年3月31日受案,2017年4月1日立案。2、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丰云起的自然情况及无前科劣迹情况。3、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3月31日20时许,被告人丰云起被民警传唤到案。4、双阳区医院门诊手册,证实:被害人柴某于2017年3月31日就诊情况,处女膜有破裂口,活动性出血少量。5、柴某残疾证,证实:2010年9月9日,柴某因智力、听力被长春市残疾人联合会评定为一级残。(二)证人证言1、证人孙某证言,证实:我和丰云起是夫妻关系。我认识柴某,外号叫柴老胖子,我们是一个屯的。2017年3月31日18时34分许,赵某到我家,我就问赵某谁咋地了。赵某说你家我二叔丰云起到我家去了,摸我家老胖子来的。我说上你家看看孩子去,我就和赵某、柴华到赵某家了,我问柴某谁上你家来了。柴某就用手比划说丰某她爸来我家了,就是指我丈夫丰云起。我问柴某说丰云起上你身上没有,柴某用手比划说没有,就用手摸我来的,摸我身上和下边(阴部),随后柴某就哭了。我就让赵某商量柴某到医院看看,柴某同意了,我就回家了。我问丰云起去没去柴老胖子家。丰云起说没有。我说大队和派出所都调监控录像了,我都看见了,你还不承认,丰云起就不知声了,我给丰云起给打了。后来我找肖飞车准备给柴某看病,这时赵某说不去了,柴某说话和手比划我能明白,因为她总和我唠嗑。柴某跟我学丰云起从赵某家东下屋进屋的,到东屋趴门看看,之后丰云起就进屋里,随后就摸柴某来的,没有上柴某身上。我家和赵某家没有矛盾。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我报案,我女儿柴某被我们屯的丰云起,外号叫“丰二”性侵了,在我家东屋炕上。2017年3月31日17时左右,我和我丈夫柴华到我老姑家办事,我姑娘柴某自己在家,大约19时许,我和我丈夫回到家。我看见我女儿柴某将我家屋里灯都打开了,我发现柴某不对,我就去卫生间,我发现我家屋地上有血,地上纸也有血,我就问柴某来月经了。柴某就用手比划,意思是来人了,从我家下屋进到我家东屋,这个男的进屋就扒柴某的裤子,将柴某裤子扒下来后,就用手抠柴某阴部,之后柴某就哭了。我就给柴某穿上衣服,随后柴某就将我领到丰云起家门口,就用手比划意思就是丰云起干的,柴某就自己回家了。我和柴华进屋问丰云起你上我家去没去。丰云起不承认,说没去我家。柴华将丰云起妻子孙某在王真家找回来,我就跟孙某说了此事,她又亲自问柴某怎么回事,柴某就用手比划是孙某家里人干的,孙某同意给我家孩子看病,之后我就报警了。正常人说话柴某能听懂,柴某说话或用手比划别人不懂,我能听懂。柴某跟我说丰云起没有强奸,就用手抠来的。(三)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柴某陈述,证实:我叫柴某,外号老胖,我不知道丰云起的名字,只知道是我们一个屯子的,叫丰二。那天丰云起(丰二)一个人来我家的,没有别人来我家。丰云起当时在我家炕上,用手捂着我嘴,将我按在炕上,我就用手推丰云起,丰云起就用手抠我生殖器(小便部位),丰云起抠我半天就走了,当时我的下部生殖器部位出血了,出了很多血,我还用水洗来的,我的裤头、我家炕上被子都有血。丰云起上我身上来的。以前没有人像丰云起这样欺负过我,当时就我自己在家。(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丰云起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3月31日16时许,我和大龙村老陆等人在双阳区山河街道饭店吃饭,我喝一瓶啤酒、两杯二俩半白酒,吃完饭大约18时许到家的。到家后我妻子孙某没在家,我就把我家狗放出来遛遛,狗往屯子东边跑去了,我就在后边撵狗,路过柴华家里时,我看见柴某在自己院子刚刚解手小便,她手有点不好使,她的裤子还没有完全提上,我就起色心了,就想摸摸柴某下身。我就往她家院子里走,走时还绊了一下,摔倒在柴某家院子沙堆上,起来后就奔柴某走过去,我就对柴某说你爸呢,柴某用手比划意思说出去啦,我就笑嘻嘻往柴某跟前去,柴某大声对我说你去,意思不让我过去。我看见柴某裤子还没有提上,她一只手用手提裤子,另一只手开门要进屋,我就上前用右手拽住柴某胳膊不让提裤子,柴某用手打我脸一拳,还用手往外推我,我用右手控制住柴某的一只胳膊,之后我就用左手伸进柴某裤子里抠柴某生殖器,左手伸到柴某下阴部时,柴某反抗了,还用拳头打了我右边下巴子一下,我就用左手食指插进柴某的阴道内,强行抠她的阴道,抠了几下子之后,我就寻思她智力不好,说不明白,我想没啥事,当时我没想和柴某发生性关系。后来回到家我倒在炕上睡着了,过了不知多长时间,柴华和他妻子赵某到我家来找我,问我刚才到他家没有,我开始没承认,过了一会,我说去了,柴华和赵某就去找我妻子孙某。当时我酒劲上来了,又倒在炕上睡着了。柴某智力较正常人差,但是还没有彻底失去智力,但是不咋会说话,想说什么就比划,嘴里还能简单说几个字,好像是胎里带的毛病。柴某认识我和我妻子,以前经常到我家串门。庭审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赵某及诉讼代理人当庭提供了双阳区医院住院病历,门诊手册,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证实了被害人在双阳区医院住院治疗5天,花医疗费4228.84元,门诊诊断为:处女膜破裂;出院诊断为:腰部外伤;腰L4-5椎间盘膨隆。提供了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门诊手册,证实了被害人人际关系沟通差;生活自理能力差;情绪反应。提供了吉林大学白求恩第一医院及双阳区医院门诊治疗票据,证实被害人花医疗费294.68元。提供律师费、鉴定费票据,证实了花代理费7000元;鉴定费50元。以上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均无异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提供的证据也无异议,查证属实,本庭予以确认,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丰云起使用暴力方法强行猥亵妇女,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丰云起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由于被告人丰云起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造成了身体和心理上的伤害,又产生了经济损失,应由被告人丰云起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主张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4523.52元、鉴定费50元,应予支持;主张交通费,因没有提供相应的票据,故不予保护;律师代理费7000元、精神抚慰金,因没有法律依据及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不予支持。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参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二0一六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护理费每天120.82元,伙食补助费每天100元的标准予以给付。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造成的犯罪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强制猥亵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如实供述】、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赔偿经济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丰云起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20年9月30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医的疗费4523.52元、护理费604.10元、伙食补助费500元、鉴定费50元,以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677.62元,由被告人丰云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柴某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崇& # xB;人民陪审员 李德文人民陪审员 张 志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全 音 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