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1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成、姚佳彤、姚佳航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姚成,姚佳彤,姚佳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1执保31号申请人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林伟仁,经理。被申请人姚成,男,汉族,1979年6月1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姚佳彤,女,汉族,2005年6月29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申请人姚佳航,男,汉族,2014年8月23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姚佳彤、姚佳航诉前财产北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姚佳彤、姚佳航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北屯花园小区5号楼西1号(产权证号:1130217036**)房产。本院经审查认为,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于2017年8月1日作出(2017)内0781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姚佳彤、姚佳航名下的位于满洲里市北屯花园小区5号楼西1号(产权证号:1130217036**)房产。现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安伟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执行财产保全裁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保全完毕,即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二)部分保全,即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致使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施完毕;(三)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即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