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783刑初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何海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海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783刑初32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海涛,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于建瓯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建瓯市,因本案于2016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后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建瓯市看守所。建瓯市人民检察院以瓯检诉刑诉(2016)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海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何海涛脱逃,无法通知��案,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裁定中止审理;后被告人何海涛于2017年8月2日到案,本院遂裁定恢复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代理检察员周茂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海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何海涛酒后驾驶闽H×××××号男式二轮摩托车从建瓯市东门往水西方向行驶,途经建瓯市水西桥头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何海涛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4mg/100ml,后民警遂将被告人何海涛带至建瓯市立医院抽血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何海涛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10.19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材料,到案经过,被告人何海涛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游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福建闽北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建瓯市公安局现场检测报告书,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海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海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脱逃,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海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日,并处罚金��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世超代理审判员 杨式雯人民陪审员 李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雯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