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26执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虎、刘永兰与井怀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虎,刘永兰,井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26执328号申请执行人李虎,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申请执行人刘永兰,女,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井怀祥,男,汉族,居民,住涟水县。李虎、刘永兰与井怀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作出的(2016)苏0826民初字第75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井怀祥应归还李虎、刘永兰借款80000元,负担违约金2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井怀祥负担。因井怀祥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826民初字第756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磊审判员 周 剑审判员 吴秀荣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