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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03行审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王庆臣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王庆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503行审60号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邢台市中兴西大街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30503MB0R87614R。法定代表人戴建亮,男,区长。委托代理人张占辉,男,邢台市桥西区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王庆臣,男,1955��10月7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86号《关于对育英街棚户区改造(二期)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申请事由:育英街棚户区改造工作已列入邢台市区城建工程计划。育英街棚户区(二期)的征收范围是中兴西大街以北、团结西大街以南、守敬路以东、京广铁路以西(一期征收范围除外),涉征840余户,涉拆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其中邢和铁路单线工程是国家重点工程,需穿越邢台市区居民生活区育英街棚户区,现育英街棚户区二期邢和铁路单线工程征收范围内社会居民仅剩余11户未签订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加快推进改造工作,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14日依法作出了《关于育英��棚户区改造(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被执行人的房产在该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内,因与被执行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2016年9月23日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及对被执行人房屋的评估结果,依法作出了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86号《关于对育英街棚户区改造(二期)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补偿总额共计437989.2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收到征收补偿决定之日起在15日内腾清房屋,将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钥匙交到育英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单位:团结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征收补偿决定已送达给被执行人,同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了公告,并告知了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现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均已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履行补偿决定确定的义务。为此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公平补偿原则,并未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且该补偿决定没有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没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没有超越职权,故符合申请强制征收条件,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作出的邢西政决补字(2016)第86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由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丽平审判员  刘泽洪审判员  徐文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天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