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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执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曲留纪、曲宏斌、曲扬、杨明然、刘凤英与被执行人马向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留纪,曲宏斌,曲扬,杨明然,刘凤英,马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455号申请执行人曲留纪,男。申请执行人曲宏斌,男。申请执行人曲扬,女。申请执行人杨明然,男。申请执行人刘凤英,女。被执行人马向阳,男。申请执行人曲留纪、曲宏斌、曲扬、杨明然、刘凤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3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马向阳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马向阳的执行申请。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一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2016)豫1303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