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成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成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67号被执行人:周成钱,男,1973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遂昌县。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浙1123刑初19号刑事判决书。已于2017年2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周成钱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执行人罚金3000元未缴纳,为此,本院刑庭于2016年3月16日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均尉审 判 员 叶 敏审 判 员 卓 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张应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