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薛加军与张爱玉、马明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加军,张爱玉,马明涛,罗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316号原告:薛加军,男,。被告:张爱玉,男,。被告:马明涛,男,。被告:罗太军,男,47岁。原告薛加军与被告张爱玉、马明涛、马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薛加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薛加军负担。审 判 长 罗德俊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