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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30民初13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薛加军与张爱玉、马明涛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加军,张爱玉,马明涛,罗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0民初1316号原告:薛加军,男,。被告:张爱玉,男,。被告:马明涛,男,。被告:罗太军,男,47岁。原告薛加军与被告张爱玉、马明涛、马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薛加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加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加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薛加军负担。审 判 长  罗德俊人民陪审员  舒献东人民陪审员  金厚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永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