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5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定海与侯学龙、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定海,侯学龙,罗丽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5993号原告:李定海,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冰,浙江安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学龙,男,1971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罗丽芳,女,198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原告李定海与被告侯学龙、罗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定海于2017年6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侯学龙、罗丽芳返还原告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侯学龙、罗丽芳于2005年9月21日登记结婚。2008年6月26日,被告侯学龙向原告李定海借款100000元,后归还了50000元,余款50000元至今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侯学龙、罗丽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李定海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2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侯学龙、罗丽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普国人民陪审员 徐艳丽人民陪审员 孙超巧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 记员 项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