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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刑终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阿木阿呷木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阿木阿呷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刑终643号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阿木阿呷木,女,33岁(1984年4月3日出生);2012年9月,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5月,因盗窃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2015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8日被羁押,同年4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阿木阿呷木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7月21日作出(2017)京0105刑初1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木阿呷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阿木阿呷木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聘请,英华博译(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翻译人员海来有所担任本案彝语翻译。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阿木阿呷木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认定上诉人阿木阿呷木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阿木阿呷木表示服从原判,其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阿木阿呷木撤回上诉。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刑初14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昊审判员 韩希慧审判员 刘 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裴冀鹏书记员 张 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