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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执2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2177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湖北省云梦县城关梦泽大道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23181116052J。法定代表人:陈坦,总经理。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烟台道十五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103064349W。法定代表人:贾立杰,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新南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海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津0116执217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海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