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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3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钱军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591号原告:钱军,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敏,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