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3民初3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钱军与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军,刘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3民初3591号原告:钱军,男,1975年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刘敏,女,197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军与被告刘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军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6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傅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默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