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3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陈发财非法制造枪支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发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3刑初99号公诉机关华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发财,男,生于1986年4月7日,汉族,甘肃省华池县人,小学文化程度。2016年11月3日因涉嫌非法持有、制造枪支罪被华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8月1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华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华检公诉刑诉[2017]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发财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发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华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份,被告人陈发财在陕西省吴起县购买射钉器及射钉弹,随后又让朱某某帮其购买无缝钢管,并陆续购买钢珠和瞄准器。同年9月份,陈发财在其经营的农机修理部内将射钉器改装为射钉枪一支,案发后被侦查机关依法查获。华池县公安局依法委托甘肃省公安厅依法检验涉案物证,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甘)公(刑)鉴(痕检)[2016]473号检验鉴定意见书经对送检射钉枪依法检验,意见为送检枪支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未提出异议,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所持射钉枪的状况;3.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实被告人持有的枪支及在网上购买零件的具体经过;4.甘肃省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甘)公(刑)鉴(痕检)[2016]473号鉴定意见书,证实检材系射钉枪改制枪支,以射钉弹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具有致伤力;5.证人安某某、朱某某证言,证实帮助被告人购买钢管以及瞄准镜的事实;6.被告人供述与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的犯罪事实;7.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财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利用购买的射钉枪、无缝钢管等配件,非法改装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为了打猎而通过网上购买枪支部件,自行组装枪支,但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较轻,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宣告缓刑,对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发财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李治虎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静附页(具体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