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81民初2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伍井妹与邱新疆、张惠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井妹,邱新疆,张惠珠,李伯玉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191号原告:伍井妹,女,195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告:邱新疆,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英城利民路市。被告:张惠珠,女,1975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第三人:李伯玉,男,196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伍井妹诉被告邱新疆、张惠珠及第三人李伯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该案与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原英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邱新疆及李伯玉等人利用手中职权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违规为他人办理社保等职务犯罪案件相关联,有经济犯罪嫌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现本院决定移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因此,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伍井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00元,本院予以清退。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易典兵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邓瑞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