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105民初3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与贾文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贾文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5民初3776号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新华大街18号国际金融大厦综合楼2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刘杰,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琪,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法务员。被告:贾文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诉被告贾文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金碧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李晓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胡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