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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2执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作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张作伟,郑秀丽,王成星,别桂欣,刘永叶,王秀莲,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18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地址:诸城市兴华东路70号。被执行人:张作伟,男,1973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郑秀丽,女,1977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成星,男,1981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别桂欣,女,1979年5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刘永叶,男,1978年1月30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王秀莲,女,1978年2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城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作伟、郑秀丽、王成星、别桂欣、刘永叶、王秀莲、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4)诸商初字第896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山东黑石融资担保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9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何兆红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执行员  徐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