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民特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无锡赛诺资产管理中心申请无锡宁朗投资有限公司、赵明真等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无锡赛诺资产管理中心,无锡宁朗投资有限公司,赵明真,彭奇伟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民特172号申请人:无锡赛诺资产管理中心,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西横街**号。法定代表人:项莉,该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希光、徐亦寒,江苏创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宁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北塘区西新街8号9楼903室。法定代表人:赵明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赵明真。被申请人:彭奇伟。申请人无锡赛诺资产管理中心(以下简称赛诺中心)与被申请人无锡宁朗投资有限公司、赵明真、彭奇伟申请执行国内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赛诺中心要求执行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66号裁决的申请,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无锡仲裁委员会(2016)锡仲裁字第166号裁决予以执行。审 判 长 陆 超审 判 员 酆 芳代理审判员 刘博文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宋婉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