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财保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衡水益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衡水益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冯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财保23号申请人:衡水益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桃城区大庆路31号。法定代表人:王荣娥,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兴远路18号。法定代表人:冯明,经理。被申请人:冯明,女,1970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申请人衡水益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的(2017)冀1102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查封、冻结二被申请人1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昭远钢结构有限公司、冯明银行账户存款1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费5000元,由衡水益华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后五日内不申请执行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会青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