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1民申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丽水绿谷凯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炳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丽水绿谷凯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炳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申46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丽水绿谷凯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绿谷大道***号1601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572935717A。法定代表人:吴建飞。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周炳林,男,196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宗福,丽水市政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丽水绿谷凯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周炳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莲都区人民法院(2017)浙1102民初2873��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丽水绿谷凯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周海燕审 判 员 丁悦琛审 判 员 陈俊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刘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