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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3民初9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正健与陈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正健,陈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3民初9620号原告:金正健,男,196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金国威,东阳市南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邦伟,男,1968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正健为与被告陈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陈邦伟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470000元(从2013年5月24日起暂算至2017年4月24日,此后利息仍按月利率2%继续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正健的委托代理人金国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邦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陈邦伟曾于2011年5月24日向原告金正健借款500000元。2013年5月24日,被告陈邦伟向原告金正健重新出具借款500000元的借条一份,约定借期一年,利息按月息二分五厘计算。后经催讨,被告陈邦伟至今分文未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邦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金正健借款本金5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3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计6750元,由被告陈邦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代书记员 杜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