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711执恢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吕红月诉吕大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红月,吕大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恢64号申请执行人吕红月,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吕大伟,男,1960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本院在执行吕红月诉吕大伟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辽071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吕红月申请,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并将执行款给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辽0711民初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荣凡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