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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民终3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冬平,朱明东,汪勋红,童庆周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终35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2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62783240T(1-1)。法定代表人:徐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红,安徽事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芜湖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81502606W(1-1)。负责人:袁浩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瀚昭,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晗,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宁国路宁国三村1幢404室,组织机构代码75681999-9。法定代表人:徐恒,总经理。原审被告:徐恒,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原审被告:马冬平,女,197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原审被告:朱明东,男,196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汪勋红,女,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审被告:童庆周,男,198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上诉人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原审被告安徽省寄托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徐恒、马冬平、朱明东、汪勋红、童庆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瑶民二初字第027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264元,减半收取2132元,由上诉人安徽好百年首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苗审判员 程亚娟审判员 胡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元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