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终6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刘松杰、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松杰,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终68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松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高修,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良,莱西昌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松杰因与被上诉人青岛盛蓝盾贸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2017)鲁0285民初1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松杰于2017年8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松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松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刘松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宋丽华审判员 王 琳审判员 王 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