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981民初1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雷呼风与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呼风,孟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1民初1470号原告:雷呼风,男,1977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凤,江西省枯叶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7201511976682。被告:孟波,男,197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呼风与被告孟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雷呼风于2017年8月10日以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雷呼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雷呼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99元,依法减半收取2650元,由原告雷呼风负担。审判员  余丽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