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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钟某某与被执行人潘庆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某某,潘庆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03执191号申请执行人钟某某,男,生于1964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潘庆某,男,生于1966年3月27日,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本院在执行钟某某与潘庆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钟某某于2017年8月10日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190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巩 敏审判员 吴兴元审判员 杨 洋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守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