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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12民初7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希山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希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7418号起诉人:陈希山,男,1950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2017年8月8日,本院收到陈希山的起诉状。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清偿集资款5000元及利息5000元,合计10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第一被告处工作期间,于2001年12月22日被告向原告收取集资款5000元,出具收据一张。因第一被告不具备法人资格,应属于第二被告,就上述集资款向被告多次催要未果。特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在被告铜山县刘集乡(现为铜山区刘集镇)建筑安装工程管理站工作期间,该被告向起诉人收取集资款5000元,是单位内部行为,由此产生的起诉人与该被告之间的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的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陈希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洪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