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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恢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林月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林月庆,林月强,黄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恢12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法定代表人缪锋,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林月庆,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林月强,男,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被执行人:黄敏,女,汉族,住玉林市玉州区。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林月庆、林月强、黄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65122元、执行费87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玉区法民初字第38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