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21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何志标与卢智祥、汪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志标,卢智祥,汪晓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621民初693号 原告:何志标,男,汉族,1981年11月23日出生,岳阳县人,农村居民,住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细兵,男,汉族,1977年12月4日出生,岳阳县人,城镇居民,住岳阳县。 被告:卢智祥,男,汉族,1972年7月30日出生,岳阳市人,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汪晓红,女,汉族,1977年4月1日出生,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原告何志标诉被告卢智祥、被告汪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志标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细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智祥、被告汪晓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何志标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41600元及从起诉之日至法院判决确定偿付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份至10月份原告与两被告有业务往来,原告将原材料竹粉、竹节销售给两被告,两被告分次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仍欠多笔尾款。2015年10月27日原、被告经结算,两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人民币41600元。当日由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两被告承诺很快便将货款支付给原告,但时至今日,多次催讨未果。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卢智祥、被告汪晓红对原告何智标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亦未到庭答辩,可视为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及应承担偿还原告何智标诉讼请求主张的买卖合同货款欠款之债。 本院认为,原告将货物销售给被告,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仍欠部分货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原、被告经结算,二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1600元,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本案事实清楚,内容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货款416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由被告卢智祥、被告汪晓红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何智标货款41600元,并支付自2017年5月15日起至该货款偿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被告卢智祥、被告汪晓红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向虹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胥婷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