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6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侯军勇与杨红林、黄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勇,杨红林,黄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089号原告:侯军勇,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杨红林,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黄春华,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侯军勇与被告杨红林、黄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侯军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军勇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侯军勇负担。审 判 长  陈道金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苟激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