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2民初1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侯军勇与杨红林、黄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军勇,杨红林,黄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2民初1089号原告:侯军勇,男,1977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被告:杨红林,男,197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被告:黄春华,女,1981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原告侯军勇与被告杨红林、黄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后,原告侯军勇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军勇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军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减半收取2000元,由原告侯军勇负担。审 判 长 陈道金人民陪审员 刘吉祥人民陪审员 夏崇祥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苟激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