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21民初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与王瑞金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王瑞金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21民初2065号原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工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773167734Y。被告:王瑞金,男,成年,汉族,住五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瑞金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金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瑞金的诉讼,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瑞金的诉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山东康洋电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迟庆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