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1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拥军与肖红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拥军,肖红军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1759号原告:张拥军。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培坤,江苏钟山明镜(宿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红军。原告张拥军与被告肖红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拥军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拥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6460元,由原告张拥军负担。审 判 长 陈 民人民陪审员 吴 江人民陪审员 王新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