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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3执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沈勤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0503执596号被罚款人:沈勤华,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干小川与被执行人沈勤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沈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该被执行人至今未向本院申报自己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沈勤华罚款人民币500元,限在2017年8月12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