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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1民初5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上海亿俊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儿恋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亿俊服饰有限公司,上海儿恋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1民初5393号原告:上海亿俊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普陀区。法定代表人:毛达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煜,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儿恋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MOONLIWOO。原告上海达顺展示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儿恋贸易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服装定作款人民币859,332.40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至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3份。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拖欠原告服装定作款人民币859,332.40元未支付。被告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举证、质证。对当事人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供的证据部分:1、《购销合同》3份,证明被告将各类款式童装交给原告定作。2、送货单5份,证明原告按照被告要求,将定作的童装发送给被告。3、增值税发票及被告签收单,证明原告实际完成定作服装价款为人民币859,332.40元。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1至3,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核对原件,本院采信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未提供证据。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16年5月至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3份。合同约定: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为被告定作各类款式的童装;服装样品由被告提供,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服装样品制作;付款方式为货到后第二个月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各类款式的童装价值人民币859,332.40元,并由被告签收。原告向被告交付童装后,被告迟迟未付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3份,其内容属于定作合同性质。该定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和形式均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应属有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完成了童装的制作和交付。原告实际向被告交付各类款式的童装价值人民币859,332.40元,但被告迟迟未付款。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被告未按约向原告支付服装定作款,其行为属于违约,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儿恋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亿俊服饰有限公司服装定作款人民币859,332.40元;二、被告上海儿恋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亿俊服饰有限公司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服装定作款人民币859,332.40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日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93元,保全费4815元,共计17208元,由被告上海儿恋贸易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奚仁年审 判 员  董麟夫人民陪审员  亓文章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贾 成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