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22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赵素文与聂桂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素文,聂桂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赵素文,男,生于1970年6月28日,汉族,住三门峡市陕州区。被执行人聂桂霞,女,生于1968年6月4日,汉族,住三门峡市。本院在执行赵素文与聂桂霞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聂桂霞有银行存款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赵素文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聂桂霞人民币66131.08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朋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韩振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