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刑再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贾吉粉、石某1故意杀人再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贾吉粉,石某1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刑再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原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贾吉粉,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文盲,河北省行唐县人。2012年8月17日,贾吉粉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行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行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河北省女子监狱服刑。原审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男,199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行唐县人,系本案被害人。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贾吉粉犯故意杀人罪一案,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12日作出(2013)行少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贾吉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贾吉粉赔偿被害人因伤造成的医疗费、鉴定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11894.31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吉粉、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石某1均不服提出上诉。2013年8月2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3)石少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贾吉粉不服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该院于2015年11月26日以(2015)石刑申二字第0001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其申诉。贾吉粉之夫李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以(2016)冀刑申19号通知书驳回其申诉。后李某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1日作出(2017)最高法刑申9号再审决定,以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且导致量刑不当为由,指令本院对本案刑事部分进行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贾吉粉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有的尚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四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石少刑终字第00012号刑事裁定及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2013)行少刑初字第000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行唐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士文审判员  张永平审判员  张新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朋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