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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某1析产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李某3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0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1,女,1972年6月4日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2,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二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发,北京轶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男,1978年8月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亮平,天津全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某1、李某2因与被上诉人李某3析产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5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1、李某2于2017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某1、李某2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1、李某2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李某1、李某2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兴芳审 判 员 刘保河审 判 员 李 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法官助理 彭媛媛书 记 员 孟董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