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6民初15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陈景华与陈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华,陈家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5415号原告陈景华,男,汉族,1989年9月24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陈家豪,男,汉族,1987年8月11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上列原告陈景华诉被告陈家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本金10万元,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及利息暂计18000元(按月利率2%,从2016年6月25日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拖欠原告借款10万元未支付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家豪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陈景华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从2017年3月25日起计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景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殷耀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叶 扬书记员 高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