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3民初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李春林、王景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李春林,王景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666号之一原告:王志刚,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李春林,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丘市。被告:王景万,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李春林、王景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志刚承担。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曹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