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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3民初6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李春林、王景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志刚,李春林,王景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3民初666号之一原告:王志刚,男,197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寒亭区。被告:李春林,男,1976年9月26日生,汉族,住安丘市。被告:王景万,男,1978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安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刚与被告李春林、王景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志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王志刚承担。审 判 长  董海伟代理审判员  李 伟人民陪审员  曹素霞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牟园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