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7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阿尔英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尔英林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71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尔英林,男,1994年5月10日出生,彝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昭觉县(以上均为自报)。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7年2月2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尔英林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关雪飞出庭支持公诉,阿尔英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2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阿尔英林窜至中山市三乡镇圩仔皇冠花园2栋410房被害人杨某家中,盗走杨某1个钱包(内有港币1500元、人民币300元、外币15张、银行卡等)和1块高仿OMEGA手表(价值人民币300元),后逃离现场。同年4月17日,阿尔英林在三乡镇一网吧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从阿尔英林处缴获上述外国货币15张、手表1块。归案后,阿尔英林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破案后,缴回的外币、手表已发还被害人,其余赃款赃物未能缴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阿尔英林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尔英林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财物,依法应当责令退赔。阿尔英林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阿尔英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阿尔英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7日起至2018年4月1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阿尔英林退赔被害人杨文掌被盗的港币1500元(折算成人民币1330.8元)、人民币3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曾昀昕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翟燕云连宜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