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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孙星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孙星石,于绍峰,刘兆海,董安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住所地即墨市鳌兰路902-8号。负责人:于中海,主任。被执行人:孙星石,男,汉族,1973年6月10日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于绍峰,男,汉族,1972年8月13日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刘兆海,男,汉族,1969年2月2日生,住即墨市。被执行人:董安响,男,汉族,1968年11月16日生,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青岛即墨农村合作银行通济支行新世纪分理处与被执行人于绍峰、刘兆海、董安响、孙星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9)即商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