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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3民初1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汤小刚与金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小刚,金城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3民初1235号原告:汤小刚,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被告:金城,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普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小刚与被告金城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汤小刚于2017年8月1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清偿租赁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小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小刚负担。审判员  刘胜义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金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