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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与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冯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339号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579598389M,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清池大道东侧泰和世家23号楼101商铺。负责人李振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立治、赵亚萍,河北宁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敏。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与冯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淑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姜语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