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7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容红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容红缨,龙南永健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7执60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南县支行,地址:龙南县。负责人宋锋,系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容红缨,女,汉族,住龙南县。被执行人龙南永健竹业有限公司,地址:龙南县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李展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7)赣0727民初48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容红缨有房产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容红缨所有的房产贰套(产权证号:龙私字第XXXXX号、龙私字第XXXXX号),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禁止任何人对被查封的房屋进行变卖、抵押、典当、租赁、赠与等行为,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赖 赟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