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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丹与王莉、张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王莉,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周丹,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博,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周丹与被执行人王莉、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王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拟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或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