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周丹与王莉、张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丹,王莉,张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167号申请执行人:周丹,女,1975年9月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王莉,女,汉族,1975年12月12日生,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张博,男,197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周丹与被执行人王莉、张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王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成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拟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当事人双方未达成和解或未按和解协议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国权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杜新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