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5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王国栋、申福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栋,申福赢,任秀美,申建,郓城申达天元纺织厂,巨野县朝元纺织有限公司,巨野今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国栋,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申福赢,男,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任秀美,女,1970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被执行人申建,男,197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郓城县畜牧局职工,住郓城县。被执行人郓城申达天元纺织厂。代表人:申建,经理。被执行人巨野县朝元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福赢,经理。被执行人巨野今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申福赢,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国栋与被执行人申福赢、任秀美、申建、郓城申达天元纺织厂、巨野县朝元纺织有限公司、巨野今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郓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申福赢、任秀美、申建、郓城申达天元纺织厂、巨野县朝元纺织有限公司、巨野今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申福赢、任秀美、申建、郓城申达天元纺织厂、巨野县朝元纺织有限公司、巨野今一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3)郓民初字第2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