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2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王凤贤与宁夏奥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凤贤,宁夏奥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瑞元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2975号申请人王凤贤,女,汉族,1964年7月30日生。被执行人宁夏奥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性水路1号。法人:安海举。被执行人河南瑞元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紫金山路。法人:张坤。关于申请执行人肖止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宁夏奥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瑞元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103民初754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奥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瑞元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0038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忠锋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毛 建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