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民初4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10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李小院与贵州省盘县保基垤腊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院,贵州省盘县保基垤腊专业合作社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549号原告:李小院,男,1984年1月26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委托代理人:严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411941。委托代理人:孔德昭,贵州典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证号2301160811265。被告:贵州省盘县保基垤腊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保基乡垤腊村活动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520222MA6DM3D51H。法定代表人:刘坤,系贵州省盘县保基垤腊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原告李小院与被告贵州省盘县保基垤腊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小院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小院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6元,由李小院负担。审判员 肖佩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蝶 来自